在講目前三讀通過的「自主善終權」前,你聽過DNR嗎?
好的,所謂的DNR就是Do not resuscitate的英文縮寫,也就是放棄心肺復甦術、
根據2000年通過的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,只要經醫師判定,罹患之疾病無法治癒,且病程近期內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之末期病人,在臨終時得以選擇不接受心肺復甦術(CPR)。
所謂的末期病患定義是指「疾病無法治癒,且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」,且需由兩位專科醫師判定。
而在今年104.1.23最新的「安寧緩和條例修正案」改變的是:
1. 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,可由最近親經過修正後,增列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,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,或病人的配偶、成人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等最近親屬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同意書,並經該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,就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。(也就是撤除維生器材)
2. 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,在病危時只要是在健保IC卡中有過相關註記,就可視為是正本,但這項註記如果與病患臨床明示意願不同時,還是要以明示意願為準。(本人簽署的DNR,家屬說要救還是得救)
誰可以簽DNR?
1.DNR意願書由病人本人簽署+兩個見證人背書
2.DNR同意書由病人的親屬簽署
※但是病人簽了家屬說要救,還是要救,不然醫護人員會被告!
那麼我們來看看2015/12/18,為了維護病人尊嚴、落實病人拒絕醫療權,經由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【病人自主權利法】,未來滿20歲民眾可以預立「醫療決定」,當未來若病況經專科醫師、緩和醫療團隊確診為末期病人、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,醫師可以按照病人預先擬好的醫療決定,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灌食,並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。((新法將在公布後3年實施))
也就是說,除了原本的DNR訂定的末期病人以外,新增了「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」等三大類病人,重點是病人已經昏了,家屬要救還是需要救到底阿!
※所以病人簽了家屬說要救,還是要救,不然醫護人員會被告!
台灣是個情理法,以情優先的國家,這個病人簽了DNR,醫院依法不給予插管急救,家屬一句「你還我個爸爸/媽媽」、離開後灑冥紙、抬棺抗議,都是一樣的結果,對「明理」的人有效,假使家屬的心態都是「救到底」,那麼通過再多的法也沒效。
更別說新法保障病人「知的權利」這一項了,就算沒有這條法案,病人權利就是有「知情同意」這一項,法律明訂「病人對於病情、醫療選項以及其可能成效與風險等」,醫師講了被要隱瞞病情的家屬打呢?法律要如何保障醫師們?